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九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九环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谢洪波工程款5701891.88元;

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谢洪波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以45902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01891.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谢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8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85000元,合计279080元,由谢洪波负担12048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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