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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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垫款116060.77元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16195.75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计算,99845.02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计算,2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