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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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93420.72元;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周口金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69841.4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4元,由***、***、***、***、***、***负担906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56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145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3091元,由***、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周口金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33元;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负担644元,由***、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周口金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6.28元,由***、***、***、***、***、***负担8566.28元,由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负担205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