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嘉禾县鑫瑞铸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禾县鑫瑞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余额2432000元、迟延利息11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租金余额24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2年9月4日起计至全部租金还清之日止);

二、就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嘉禾县鑫瑞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1264元,被告嘉禾县鑫瑞铸造有限公司、***、***负担2945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29456元;上述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945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24499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嘉禾县鑫瑞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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