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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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总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桩费、补桩措施费、加大承台费、检测费等合计1072648.31元; 二、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桩费、补桩措施费、加大承台费、检测费等合计178774.71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85元,由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总站负担7227元,由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8元,由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