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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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金鹏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小山酒吧签订的《白云宾馆小山酒吧场地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1月31日期满解除; 二、被告广东省金鹏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小山酒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7号冷饮楼、快餐房腾空交还给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省金鹏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小山酒吧、广东省金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7号冷饮楼、快餐房2018年12月份剩余的租金16410.73元、剩余的物业管理费7119.36元、2019年1月份的租金37764元、物业管理费16184元、垃圾清洁费450元; 四、被告广东省金鹏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小山酒吧、广东省金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80000元归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广东省金鹏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小山酒吧、广东省金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7号冷饮楼、快餐房2019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拒不返还场地的损失(每月按200平方米×180元/月/平方米×70%=25200元计算);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被告广东省金鹏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小山酒吧、广东省金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应按每月25200元的标准逐月支付拒不返还场地的损失给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至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553元,由原告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负担2265元,被告广东省金鹏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小山酒吧、广东省金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