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0元,合计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3.07元,由被告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由原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