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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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9)粤53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罗定市人民法院(2019)粤53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283305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33057.5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6068元,均由被上诉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14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12元,由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7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