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4304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63046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343046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上述损失合计以不超过929076元为限);

二、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全担保服务费8719.07元;

三、驳回原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80元,由原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29元、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4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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