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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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湘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56898.67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基数为2656898.67元)。

二、被告***、***、固源公司对被告湘芸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湘芸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2220350元(含相应利息)的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其中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预交),合计33656元,由被告湘芸公司、***、***、固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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