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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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本院(2018)湘04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对宏盛公司的执行,即中止对“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唐修利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唐修利、唐小议、彭军君所欠何坤生、胡辉云的工程款97071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4年1月22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承担代付责任”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