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8)湘04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对宏盛公司的执行,即中止对“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唐修利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唐修利、唐小议、彭军君所欠何坤生、胡辉云的工程款97071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4年1月22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承担代付责任”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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