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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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应予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