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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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0年3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珠海市平沙镇平沙镇前西二队4.52亩的土地地上作物清理完毕、恢复原状并腾退返还土地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4776.26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用费(计算方法:以人民币3842元/年为标准,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将上述土地返还给原告***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776.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