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034.39元及支付利息7803.86元、其它费用280.47元和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方式计至2016年12月31日,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计付),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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