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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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7月2日的100000元借款,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2018年7月8日的100000元借款,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2018年7月12日的200000元借款,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2018年7月23日的100000元借款,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2018年7月25日的100000元借款,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2018年7月29日的150000元借款,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