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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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详见附表二),暂计日期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详见附表一)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受理费、保全费(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各被告应承担之公告费应由各被告与本案判项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