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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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廉江市虹日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044************088)。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偿还贷款本息102562.30元(计至2020年06月24日止),并支付从2020年06月25日起至结清本息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廉江市******廉江市副食日用品商贸城F幢05号房首层及二、三层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1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共2318.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