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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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33622-33623号 两案共同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民,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73。 33622号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正街,身份证号码。 33623号被告:***,男,壮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免税商务大厦1403,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上述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二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莉萍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毅成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