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33622-33623号

两案共同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民,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73。

33622号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正街,身份证号码。

33623号被告:***,男,壮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免税商务大厦1403,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上述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二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莉萍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毅成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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