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仁市人民医院 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复查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20403.62元; 二、扣除被告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复查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8747.9元,原告***返还被告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262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3元,由被告***负担753元,被告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