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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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2013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201031002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且案涉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湘(2017)望城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196号]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注销后十日内配合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以及《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 三、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二项确定的相关手续办完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购房首付款4956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