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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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借款本金3150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借款利息(该利息以3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1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永利集团公司、物资再生公司、***对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确认***有权对永华物资公司、加勒比休闲公司、融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抵押房产(详见附件抵押房产清单)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债权后在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64元,由***、***、永利集团公司、物资再生公司、永华物资公司、加勒比休闲公司、融华房地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