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涟源市裕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山县人民医院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4561.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20元,由被告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2元,原告***负担4488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