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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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2日签订的睢宁县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交付原告***房屋并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333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损失1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