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66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66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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