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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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缙云县杨氏快餐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2250号 原告:缙云县杨氏快餐店,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缙云县杨氏快餐店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缙云县杨氏快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缙云县杨氏快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根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虹利 代书记员夏景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