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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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9248.6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其中14161.93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15086.74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5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2元,被告***、***负担33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