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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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晟宇纺织厂 兰溪市朝阳车链有限公司 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兰溪市晟宇纺织厂与被告兰溪市朝阳车链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兰溪市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兰溪市晟宇纺织厂预付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兰溪市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兰溪市晟宇纺织厂钢结构厂房款338833.47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原告兰溪市晟宇纺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溪市晟宇纺织厂负担10999元,被告兰溪市朝阳车链有限公司负担6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