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 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三门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 台州市博爱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8889.1元; 三、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9232.34元; 五、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738.62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9.08元,减半收取1184.54元,由原告***负担202.39元,由被告***负担491.08元,由被告***负担元49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