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冷水江市泰和金属有限公司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开元气体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开元气体装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74000及利息(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