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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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款项221976.28元及利息(利息以221976.2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欠款清偿为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