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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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南县白鹤滩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宁南县白鹤滩镇和平村第九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补偿原告***损失34,444.38元(款交本院转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原告***负担1,497元,被告宁南县白鹤滩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宁南县白鹤滩镇和平村第九村民小组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