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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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雅安大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雅安大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水岸·溪语香庭一期项目钢材采购合同》及《水岸·溪语香庭一期项目钢材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 二、被告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雅安大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2764171.34元及资金占用费(含滞纳金、违约金,以2764171.34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1日始,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雅安大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177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雅安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与原告雅安大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