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疏浚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明捷船务有限公司
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XXXXX.71元;

二、被告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XXXXXXX.7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四、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原告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28.4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3628.40元,由原告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39.83元,被告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3488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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