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原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普格县公路管理局的普格县洛甘乡油路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尾款1,475,826元。

案件受理费18,082元,由原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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