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6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

二、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1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601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58元,由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423元,由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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