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0)川1502执恢1309号

魏勇:

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以(2018)川1502执13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0)川1502执恢1309号

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以(2018)川1502执13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0)川1502执恢1309号

朱明春:

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以(2018)川1502执13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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