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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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恢复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0)川1502执恢1309号 魏勇: 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以(2018)川1502执13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0)川1502执恢1309号 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以(2018)川1502执13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0)川1502执恢1309号 朱明春: 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以(2018)川1502执132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川1502执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