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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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6088.31元及算至2020年5月16日应承担原告的利息1229.52元、罚息1749.49元、复利75.88元,合计39143.20元;后期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6.5%的标准计付至偿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计38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