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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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恒圆模板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丁学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恒圆模板租赁站尚欠租赁费419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 二、被告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丁学冬、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