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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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崇阳小微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鄂1223执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