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盱眙县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6798.86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盱眙县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56元,由原告***、***负担6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