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190.72元(截止到2020年4月21日),本息共计36190.72元,并继续承担本金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0436‰,从2020年4月22日开始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