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内蒙古天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内蒙古可夫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已先行支付);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500元、残疾赔偿金6557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三轮车损失费5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763.46元[(103526.93元-5000元)×50%]-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21天×100元×50%]、营养费2250元[45天×100元×50%]、残疾赔偿金7435.25元[(38305元×14年×15%-65570元)×50%]、护理费2062.12元[45天×91.65元×50%]、误工费9467.7元[165天×114.76元×50%]、交通费250元[500元×50%],以上共计70278.53元。

鉴定费2070元,由被告***负担10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035元;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计160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750元,由被告***负担858.5元。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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