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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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平安美食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平安美食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垃圾清运费1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平安美食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