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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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21民初283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辽宁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绣程,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辽宁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中宝 审判员姜冬梅 人民陪审员徐忠学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晨 书记员李宣东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