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21民初283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辽宁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绣程,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辽宁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中宝

审判员姜冬梅

人民陪审员徐忠学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晨

书记员李宣东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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