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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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20200元,医疗费赔偿不足部分10561.59元(14061.59元-3500元),残疾赔偿金赔偿不足部分为61364元(81564元-20200元),第三者强制险限额内共赔偿23700元。 二、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31966.94元。(共款106556.47元的30%) 以上两项共款55666.9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 三、鉴定费2070元,由原告***承担1449元,由被告***承担621元。 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承担232元,由被告***承担11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