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黔0113民初3874号

立案

时间

2020年6月28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袁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云中路米兰春天五期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982255。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妍,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逾期办理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金20130元(以购房总款3550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并按约定支付后期违约金至实际办理转移登记文书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1、被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时间应为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的24个月内;2、《补充协议》对原、被告双方违约金上限约定为合同总价款的1%,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应当受补充协议的约束。

裁判

理由

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文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办证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其违约金为355025元×0.0001×567天=20130元,2020年7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该约定计算至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之日。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

主文

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袁芳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金人民币20130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继续以35.5025元/日计算办证违约金至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袁芳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义务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肖建忠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雪

书记员蒋晓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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