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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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 (2020)黔0113民初4830号 立案 时间 2020年8月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云中路米兰春天五期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982255。 法定代表人:余悦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30日起至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办理转移登记文书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购房款4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暂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为4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办证时间从实际交房开始计算24个月内。原告至今未交付相关税费及资料,起算点未开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是相关部门监制,合同已经公示,不存在格式条款的情形。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总价款1%。逾期办证违约金是按日计算,每天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原告的部分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 理由 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文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收到原告诉状,原告诉请中2017年7月30日至8月6日期间的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30日为43520元(400000元×0.0001×1088天)。2020年7月3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该约定计算至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之时。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波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30日为43520元,自2020年7月31日起继续以40元/日计算至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波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义务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葛传文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群 书记员蒋晓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