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春天农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春天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542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云南春天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