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3民初1893号

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席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蕾,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签收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31.25元,由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燕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慧君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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