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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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9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交付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报告;驳回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9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9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2577982.12元及利息(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当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4796.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合计318596.09元,由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239元,由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负担30335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89.91元,由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83.80元,由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负担254006.11元。鉴定费60000元由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